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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投资债转股项目律师库入库暨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2019-11-12IP属地 火星5
交银投资债转股项目律师库入库暨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受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投资”)委托,对交银投资债转股项目律师库入库暨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诚邀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招标编号:GXTC-A-1940115

2、项目名称:交银投资债转股项目律师库入库暨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招标内容:招标人需选择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入库,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共分两个包,具体如下:

第一包:债转股项目律师库入库

交银投资债转股项目律师库,负责债转股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合同文本起草和谈判等项目相关法律服务。

数量: 不超过15家律师事务所。

合作模式: 入库有效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进行评价,如不合格则终止合作。入库后,单个项目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直接选定一家库内律所;单笔项目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向至少3家库内律所询价后选定;单笔律师费用金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另行办理集中采购流程(前述金额标准会因交银投资内部规章制度变更而相应调整)。

第二包:常年法律顾问选聘

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聘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数量: 1家。

合作模式: 协助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疑难法律事务,采取全年包干制,预估工作时间250小时左右。常年法律顾问聘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进行评价,如不合格则终止合作。每一年度内,如实际服务时间不超过220小时,则剩余小时数累积至下一年度;如超过270小时,以优惠小时费率计算超过部分的工作。

5、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报名条件:

5.1 第一包要求:

(1)投标人合法设立、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管理体制先进、综合实力较强、在律师界有良好的声誉(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投标人拥有专职律师30人及以上(提供专职律师的社保及律师资格证明材料)。

(3)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每个律师团队(可以是1个团队也可以是多个团队)应至少有1位合伙人,团队人数8人以上(含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执业律师人数不低于50%)。合伙人应有8年以上律师行业从业经验,担任合伙人1年以上;项目现场负责人(合伙人不担任现场负责人的),应有5年以上律师行业从业经验(提供证明材料,并在附表中填写团队成员信息)。

(4)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具有能源、化工、建筑、基础设施、装备制造、医药、生物或电子通信等相关行业法律服务丰富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

(5)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律师团队负责人2016年至今,为中、农、工、建、交省直分行/一级分行以上机构、前述五大行一级子公司、券商资管总部、保险资管总部、大中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总部或四大AMC总部提供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服务(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 投标人自2016年至今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不良记录,无被集中、频繁投诉的情况出现(提供承诺函)。

(7)投标人未与交通银行及交通银行系统内机构发生过诉讼争议,未被列入交通银行禁用/退库供应商名单(提供承诺函)。

(8)投标人未受到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出具警示函,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及处分(提供承诺函)。

(9)投标人应保证完全遵守招标人有关安全保密条例,并保守招标人的商业机密(提供承诺函)。

(10)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任何关联(提供承诺函)。

(11)投标人须承诺,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12)投标人不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提供承诺函)。

(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14)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5.2  第二包要求:

(1)投标人合法设立、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管理体制先进、综合实力较强、在律师界有良好的声誉(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投标人拥有专职律师50人及以上(提供专职律师的社保及律师资格证明材料)。

(3)投标人自2016年至今,有与中、农、工、建、交省直分行/一级分行以上机构或前述五大行一级子公司总部合作经验(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4)投标人为金融领域知名和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律所业务范围应至少涵盖资本市场、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并购和融资、金融争议解决等,且前述领域中至少有2项在行业权威排行榜(如钱伯斯、ALB、Asialaw、LegalBand、国际金融法律评论等)中上榜(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 投标人自2016年至今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不良记录,无被集中、频繁投诉的情况出现(提供承诺函)。

(6)投标人未与交通银行及交通银行系统内机构发生过诉讼争议,未被列入交通银行禁用/退库供应商名单(提供承诺函)。

(7)投标人未受到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出具警示函,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及处分(提供承诺函)。

(8)牵头承办合伙人要求如下:

1)工作态度积极、严谨;

2)10年以上律师行业从业经验,担任合伙人3年以上;

3)能应客户需要在短时间内调动所内其他部门资源提供多元化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4)具有较丰富的金融机构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熟悉境内外股权投资法律事务、债转股业务;

5)直接下属团队成员不少于20人(含律师和律师助理,执业律师人数不低于50%);

6)主要在上海办公室办公。

(9)投标人应保证完全遵守招标人有关安全保密条例,并保守招标人的商业机密(提供承诺函)。

(10)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任何关联(提供承诺函)。

(11)投标人须承诺,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12)投标人不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提供承诺函)。

(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14)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6、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7、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自2019年  11 月 12  日起至2019年 11 月 22  日止,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须先进行供应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联系人: 张涛
电  话: 13261169391(微信同号)
邮  箱:chinazbcg@163.com